通 知
各院、系:
现将2007—2008学年第一学期重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重修方式一律按自学重修进行。
二、重修报名手续从即日起开始,截止日期11月12日(星期一)。
三、具体手续:由学生本人到所在院(系)查阅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及课表,领取并填写《重修申请表》,经院(系)审核,并加盖公章。院(系)录入重修学生信息的时间为11月13日(星期二)至11月28日(星期三)。11月29日(星期四)将《重修申请表》第一联交考务与实践教学科,第二联须留院(系)。《重修申请表》所填重修课程与学分等相关内容,务必与教学执行计划相应内容一致。
四、重修证由各院(系)教务秘书于考前集中领取。
五、学生参加重修考试时必须身份证、学生证、重修证三证齐全。
教务处
2007年10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