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财大教字[2005]205号
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现对排课、调课、停课作如下规定:
一、排课程序与原则
(一)程序
1.每学期第7周,教务处根据各年级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下达下一学期的《开课情况表》。各院(系、部)认真校对、确认准确无误,并经院(系、部)主管院长(主任)审查签字后,于第8周结束前送教务处复核汇总。
计划如有变动,须填写《教学计划变动表》,一式三份,经院(系、部)主管院长(主任)签字同意,教务处审核,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2.教务处根据复核汇总后的《开课情况表》,在第10周结束前向各院(系、部)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。各院(系、部)应及时落实,提出任课教师名单,并在第11周结束前送教务处。
3.教务处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安排学生选课,学生选课时间一般为第12—13周。
4.教务处根据已落实任课教师的教学执行计划编排课表。各院(系、部)于学期结束前打印“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”,并对“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”认真核对,确认准确无误后送至有关任课教师,以确保新学期的教学秩序正常。
(二)原则
1.任课教师应无条件地服从上课时间安排。
2.同课程每次以2—3课时为一排课单元,同一课程间隔天数及日课程量力求均衡。
3.各院(系、部)安排合班上课时,应从教学要求出发,学分(时数)不同的不能合班。
4.教师对上课有特殊要求(如需合班、需上机、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等),应在填写“教学任务”时注明。在统一安排时确有困难的,任课教师应服从调度。
5.教师上课需使用微机房或实验室,必须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学时数使用,否则不予安排。
二、调课和停课
(一)为了稳定教学秩序,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校历规定安排教学,不得擅自调课、停课。对学校颁布的全校性放假、停课、调换休息日等决定,各院(系、部)依照学校通知执行。
(二)凡教学计划中明确须在期初、期中或期末进行的教学实践环节、课程设计等,应在制订学期执行计划时明确安排时间,开学后不得随意更改。
(三)教师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课或停课,应填写调课单,经教研室(课程组)和院(系、部)分管院长(主任)批准签字,报教务处备案。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(或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/3)。
(四)连续调课、停课8课时及以上者,应由系(教研室)协调安排代课教师,经院(系、部)批准后,报教务处备案。
(五)如无法安排代课教师却必须停课的,需经教师所在院(系、部)分管院长(主任)签字批准后,提前3天报教务处。
(六)凡未按上述要求申请调课的,教务处原则上不予受理。因突然发病或紧急情况来不及调课的,作缺课处理;任课教师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院(系、部)和教务处作出书面说明,按停课处理。
(七)调课(或停课后补课)应会同教务处确定时间、教室。《调课通知单》由任课教师填写,一式四份,经院(系、部)分管院长(主任)签字后,第二联交教务处备案,并将《调课通知单》送学生所在院、(系)及物业管理站(教室管理站)。
(八)凡不办理调课手续,擅自停课、调课的,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三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二○○五年九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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